1、首诊负责制,是指首次接诊的有关医师及有关科室对该病员的检查、治疗、抢救等处理全面负责的制度。
2、门诊首诊医师负责制:对非科室范畴疾病,首诊医师一律不得拒诊,应详细询问病史,并耐心向患者介绍其病种及应去的科室。严禁相互推委。
3、急诊首诊医师负责制:一般急诊病人,对非科室范畴疾病,首诊医师不得拒诊,应详细询问病史,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和处理,认真作好记录,通知相关科室会诊。
4、危重病人如非科室范畴疾病,首诊医师应首先对病人进行检查和一般抢救,做好记录,并马上通知相关科室或联系转送上级医院,在接诊医师到来后,向其介绍病情及抢救措施后方可离开。如提前离开,在此期间发生的问题,由首诊医师负责。转送上级医院时,必须有医务人员陪同。
5、对病情复杂和两种以上疾病的病员,除坚持首诊制以外,被邀请有关科室医师应随请随到,若需要共同抢救,应通力合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委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