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保患者意外伤害就医审批流程:
外伤及意外伤害住院患者由经治医生在入院24小时内告知患者如实填写《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就医情况表》并签名、按指印,交由医保综合窗口审核,明确属于意外伤害的,医保办签署意见并盖章,患者或家属出示社保卡原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原件(限城乡居民医保,未成年可提供户口本原件)登记医保,出院时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明确不属于意外伤害的,应告知患者费用自理。
二、何谓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定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包括三个要素:
1.非故意的:(1)即预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行道树倒下等情况。(2)停电时未切断电源修理线路,恢复供电时触电造成伤害。(3)楼房失火,火封住门口和走道,迫不得已从窗口跳下,摔成重伤。(4)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以上这些均属于意外事故,凡是故意行为使自己遭受伤害,如自杀、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事故。
2.外部原因造成的:指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食物中毒、失足落水。但疾病所致伤害不属于意外事故,因为它是人体内部生理故障或新陈代谢的结果。
3.突然发生的:即意外伤害在极短时间内发生,来不及预防,如山体滑坡突然压倒。但铅中毒、矽肺等职业病虽然是外来致害物质对人体的侵害,由于伤害是逐步造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不属于意外事故。
三、以下情形不属于意外伤害:
1. 不论在甚至清醒与否的状况下自杀或自伤;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
2.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导致的伤害。
3.酗酒或斗殴受伤。
4.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受伤。
5.意外伤害不存在个人违反交通法规、工伤及第三人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