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医保生育报销政策。
城乡居民医保可以享受部分生育报销政策。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门诊发生相关生育的医疗费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
二、职工医保生育报销政策。
1.按0.3%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的参保职工:
如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的在编在职人员。
(1)女职工因怀孕保胎治疗、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除自费外)按100%的报销比例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原渠道、原标准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
(3)男职工的配偶未就业或无工作单位,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其配偶在分娩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最高支付1500元。
2.按0.5%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参保职工:
如企业、其他没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区直驻贵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存在劳动的非在编录用人员等。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女职工因怀孕保胎治疗、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一定标准支付(详见下文),实际费用低于支付标准按实际费用支付,实际费用高出支付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产前检查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余额支付。
(3)女职工实施计划生育的费用,如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手术或者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一定标准支付(详见下文)。
(4)生育津贴是由医保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企业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需前往贵港医保中心服务大厅进行申报报销)。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生育类型 | 报销最高限额(元) | 生育医疗费支付规则 |
单胎顺产 | 2000 | 以住院医疗总费用判断,不论医保目录费用还是自费项目费用,医疗费用≤2000元时,按照发生额全部报销;医疗费>2000元时,最高支付2000元。 |
多胞胎顺产 | 2000+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支付医疗费100元 | 以住院医疗总费用判断,不论医保目录费用还是自费项目费用,医疗费用≤2000元时,按照发生额全部报销;医疗费>2000元时,最高支付2000元+(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支付医疗费100元) |
难产 | 4000 | 以住院医疗总费用判断,不论医保目录费用还是自费项目费用,医疗费用≤4000元时,按照发生额全部报销;医疗费>4000元时,最高支付4000元。 |
多胞胎难产 | 4000+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支付医疗费100元 | 以住院医疗总费用判断,不论医保目录费用还是自费项目费用,医疗费用≤4000元时,按照发生额全部报销;医疗费>4000元时,最高支付4000元+(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支付医疗费100元) |
孕4个月以下流产 | 300 | 以医疗总费用判断,不论医保目录费用还是自费项目费用,医疗费用≤300元时,按照发生额全部报销;医疗费>300元时,最高支付300元。 |
孕4个月以上流产 | 1000 | 以医疗总费用判断,不论医保目录费用还是自费项目费用,医疗费用≤1000元时,按照发生额全部报销;医疗费>1000元时,最高支付1000元。 |
绝育手术 | 1000 | 以医疗总费用判断,不论医保目录费用还是自费项目费用,医疗费用≤1000元时,按照发生额全部报销;医疗费>1000元时,最高支付1000元。 |
复通手术 | 1000 | 以医疗总费用判断,不论医保目录费用还是自费项目费用,医疗费用≤1000元时,按照发生额全部报销;医疗费>1000元时,最高支付1000元。 |
先兆流产保胎治疗 | 按照生育合规费用100%报销 | |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 100 |
三、生育报销相关材料及流程:
1.保胎治疗、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所需材料:疾病诊断证明原件、《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广西生育登记表》等有效生育证件原件、女方结婚证原件、女方身份证原件、社保卡原件到门诊大楼一楼医保综合窗口办理生育登记备案及登记医保。
2.分娩所需材料:婴儿出生后可持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广西生育登记表》等有效生育证件原件、女方结婚证原件、女方身份证原件和社保卡原件到门诊大楼一楼医保综合窗口办理生育登记备案及登记医保。
3.生育津贴:在医院结算后持广西生育待遇申报表原件(需所在单位盖公章)、出院记录原件、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医疗电子凭证或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原件、按情形提供符合生育政策证明材料(①申报生育津贴的,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证或再生育证;②申报流产津贴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参保单位的银行账户等相关材料前往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贵港市医保中心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775-4566985)。